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结果证明文件送达有关问题的说明(第247号) |
发布日期:2019-8-21 点击数:710 次 新闻来源: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|
为方便行政相对人,进一步提升国家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(以下简称“大厅”)对外服务工作水平,现就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结果证明文件(以下简称“批件”)送达有关问题说明如下: 一、关于批件现场领取时限问题
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批件领取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,申请人可到大厅现场领取批件。申请人需延长现场领取时限的,申请人可事先通过电话与大厅联系,在《行政许可法》规定时限内现场领取批件,逾期则邮寄送达。
申请人变更批件邮寄地址的,可在批件领取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“批件邮寄地址变更说明”,注明批件受理号,并加盖企业公章,提交至大厅发证处,经确认后按变更后地址邮寄批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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