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《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》
发布日期:2018-7-12 点击数:533新闻来源: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

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

的意见》,加强对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工作的指导和规范,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《

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原则》)。7月10日,该指导原则正式对外发布。《指导原则》对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适用范围、基本原则、完整性要求、数据提交的

技术要求以及接受程度均给予明确。

      确保数据真实、完整、准确、可溯源

  《指导原则》所涉及的境外临床试验数据,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通过药品的境内外同步研发在境
外获得的创新药临床试验数据。在境外开展仿制药研发,具备完整可评价的生物等效性数据的,也可
用于在中国的药品注册申报。
  《指导原则》要求,申请人应确保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真实、完整、准确和可溯源,这是基本原则。其数据的产生过程,应符合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(ICH)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(GCP)
的相关要求。申请人应确保境外临床试验设计科学,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要求,数据统计分析
准确、完整。
  鉴于临床试验数据的完整性是接受注册申请的基本要求,《指导原则》明确在中国申请注册的产品,应提供境外所有临床试验数据,不得选择性提供临床试验数据。


      数据提交有规矩

  《指导原则》对于不同种类数据提交的要求进行了说明。在提交药品注册申请时,应按照《药品

注册管理办法》的申报资料要求整理汇总境内外各类临床试验,形成完整的临床试验数据包。提交的

数据应该包括生物药剂学、临床药理学、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数据。鼓励采用通用技术文件格式(CTD)提交。

      数据质量决定接受程度

  《指导原则》依据临床试验数据的质量,将接受临床试验数据分为完全接受、部分接受与不接受

三种情况。
  完全接受的条件包括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可靠,符合 ICH GCP和药品注册检查要求;境外临床

研究数据支持目标适应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;不存在影响有效性和安全性的种族敏感性因素。

  若数据存在影响有效性和/或安全性的种族敏感性因素,数据外推至中国人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

价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,则为部分接受。若数据存在重大问题,不能充分支持目标适应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的,则属于不接受的范围。另外,对于用于危重疾病、罕见病、儿科且缺乏有效治疗手段的药品注册申请,属于“部分接受”情形的,可有条件接受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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