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申请有关事宜的公告(第179号)
发布日期:2016-9-27 点击数:1151新闻来源:
2016年09月26日 发布

 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(含体外诊断试剂)延续注册受理工作,经研究,现就延续注册申请受理时限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:


  医疗器械(含体外诊断试剂)注册管理办法规定:“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,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,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,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资料”。上述规定的申报资料提交时间指延续注册申请实际受理日期。本规定自201711日起施行。


  特此公告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政受理服务大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6926

上一条:关于征求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函 食药监械监便函〔2016〕127号   下一条: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冷链(运输、贮存)管理指南的公告(2016年第154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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